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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4)

发布时间:2023-09-27 16:54: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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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细则》实施后保障工作的衔接(一)在《细则》实施前已经受理但没有审核、公示、审批的,市房产局、辖区房产管理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审核、公示、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保障条件的,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

关于《细则》实施后保障工作的衔接

(一)在《细则》实施前已经受理但没有审核、公示、审批的,市房产局、辖区房产管理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审核、公示、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保障条件的,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实施保障。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认为根据《细则》规定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保障人数或保障方式应有变动的,可在辖区房产管理处提出变更申报。辖区房产管理处按《细则》的规定进行受理,其它程序按照《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需进行年度审核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细则》要求提交年度申报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按《细则》的要求进行年审。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桂林市委员会,市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