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3)

发布时间:2023-09-27 12:46: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3)

内容简介

一、关于廉租住房的管理(一)关于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1.采取不如实申报等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关于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关于廉租住房的后续管理

1.采取不如实申报等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2.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按合同约定入住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居住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应当按约定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4.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5.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

6.承租人装修房屋,必须经产权单位同意,产权单位应当将装修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告知承租人,并对装修情况进行安全督查。

7.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应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2)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3)禁止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4)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5)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6)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妨碍相邻关系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8)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

8.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2)在年度审核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3)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8)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9.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终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终止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3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辖区房产管理处,并结清相关费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续租,续租租金按市场租赁价格收取。逾期不退回的,可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