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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6-03 15:0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桂林居民医保报销规定,桂林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桂林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内容简介

(一)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依据《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受理范围1、按时足额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桂林市城乡居民;2、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办部门城乡居民医疗

(一)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受理范围

1、按时足额交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桂林市城乡居民;

2、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基金结算科

受理材料

1.疾病证明书(分娩证明),原件1份;

2.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4.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无法提供参保人员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并提供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复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科室审批;

5、领导审批;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基金结算科;

7、基金结算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清晰、有效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中之一。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3、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第二联到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因病发生且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基金结算科

受理材料

1.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4.与住院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5.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新生儿户口本/临时医疗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新生儿母亲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复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科室审批;

5、领导审批;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基金结算科;

7、基金结算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清晰、有效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中之一。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3、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第二联到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普通住院(含异地)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基金结算科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记账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受理材料

1.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出院(死亡)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原件),入院记录复印件1份(意外伤害报销时提供);

4.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5.与住院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6.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验原件);

7.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需注明该账户开户名、开户行名称及联系电话;如无法提供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并提供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及定点医疗机构双方需提供未直接结算的情况说明。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复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科室审批;

5、领导审批;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基金结算科;

7、基金结算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清晰、有效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中之一。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3、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第二联到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门诊费用。

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基金结算科

受理材料

1.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

3.与门诊医疗费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学校出具(加盖公章)的意外受伤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原件1份;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无法提供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并提供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复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科室审批;

5、领导审批;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基金结算科;

7、基金结算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清晰、有效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中之一。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3、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第二联到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特定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

政策依据

《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基金结算科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申请了门诊特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审核结算。

受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原件)

4、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医院的,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等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办理门诊特慢病特殊药品报销的需提供《桂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无法提供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并提供双方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复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科室审批;

5、领导审批;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基金结算科;

7、基金结算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清晰、有效的业务印章。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中之一。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3、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回执单》第二联到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居民个人账户清退

政策依据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清退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社保发【2018】86号)

受理范围

终止在桂林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不再享受桂林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申请人。

经办部门

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基金结算科

受理材料

1、终止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终止参保人或继承人银行账号

4、终止参保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账户退保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个人账户清退复核;

3、科室审批;

4、领导审批;

6、打印《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保清算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科留存,第二联转交基金结算科;

7、基金结算科根据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银行账户必须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桂林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其中之一。

2、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账户退保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