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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生育保险指南(原文)

发布时间:2023-08-22 22:07: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桂林生育保险,桂林生育保险报销,桂林生育保险指南(原文)

内容简介

一、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一)参保登记政策依据: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部[1999]第1号令)3.《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桂社保局发【2010】40号)经办部门:基金征管科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

一、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部[1999]第1号令)

3.《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桂社保局发【2010】40号)

经办部门:基金征管科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受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人员申报花名册2份;

4.电子申报数据U盘;

5.缴费基数稽核资料1份;

6.参保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参保人劳动合同。

办理程序及要求:收件→审核→复核→建档→发证。

办结期限:收到全部资料和填写完整的表格予以当即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变更登记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劳动部[1999]第1号令)

经办部门:基金征管科

受理范围: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有关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受理材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5.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程序及要求:收件→审核→变更信息→换证。

办结期限:收到全部资料和填写完整的表格予以当即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桂社保局发【2010】40号)

经办部门:基金征管科

受理范围: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单位发生注销事由的。

受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吊销通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办理程序及要求:收件→审核→清算→收缴欠费→收证。

办结期限:收到全部资料和填写完整的表格后予以清算缴费情况,无欠费的当即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欠费的在足额收缴欠款后受理。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一)申报: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桂社保局发【2010】40号)

3.《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

经办部门:基金征管科

受理材料:

1.新增人员合同

2.调入人员调令或其他证明材料

3.减少人员的辞职报告、合同到期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退休人员退休批文或《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5.参保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表

6.报盘软件(人员增加较多时使用)

受理范围:参加桂林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变更和正常申报。

办理程序及要求:收件→审核→变更→打印申报单→复核

办结期限:每月1—15日收到全部资料和表格后当即受理,当月30日前申报单位尚未缴清申报费用的,可修正变更内容。

(二)缴费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桂社保局发【2010】40号)

3.《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

经办部门:基金征管科

受理材料:

1.缴费申报单

2.自动托收协议

受理范围:参加桂林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

办理程序及要求:收件→审核→由单位转账/托收/单位通过银行现金付款

办结时限:签订自动托收协议的单位每月16日后由基金征管科通过银行自动托收。

三、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2003]第16号令)

2.《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桂社保局发【2010】40号)

经办部门:基金征管科

受理范围: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受理材料:

1.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上年度12月份企业职工花名册;

3.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4.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7.《桂林市 年度社会保险征缴稽核自查表》;

8.报盘软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收件→审核→复核。

办结期限:收到全部资料和填写完整的表格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结算

政策依据:

1.《桂林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2000】54号)

2.《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办【2001】8号)

3.《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部分支付标准的通知》(市劳社发【2008】8号)

4.《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本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市劳社发【2009】65号)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9号)。

经办部门:结算科、医疗管理科、财务科

受理范围:参加了我市生育保险,并在发生费用前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女职工因分娩、放(取)环、绝育、复通术、人流、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男职工的配偶生育而没有享受国家有关生育补偿待遇的。

受理材料:发票为原件(非医保刷卡记账发票或复印件),其余材料为原件及复印件。

1.《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填写盖章)

2.按不同申请项目准备材料

(1)女职工分娩: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准生证、巨大儿提供出生证;

(2)男方补助:男女双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准生证、女方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证明;失业证;女方没有享受待遇的其它证明)、单位意见栏中写明女方姓名及基本情况;

(3)放(取)环、绝育、复通术: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病历、手术证明(医院病假条)或出院证、出院小结;

(4)人流、住院保胎失败流产: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病历、手术证明(医院病假条)或出院证、出院小结、住院保胎失败流产需提供费用总清单、计划内流产提供准生证、计划外流产提供结婚证;

(5)异位妊娠、葡萄胎: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结婚证。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2.结算款项转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回执单》第二联到结算科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居民医保分娩医疗补助

政策依据:

《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2008】9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经办部门:结算科

受理范围:参加了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并发生费用时已参保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

受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城镇居民分娩医疗补助申报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参保人在桂林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时,出示《桂林市城镇居民分娩医疗补助申报审批表》记账结算。

注意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城镇居民分娩医疗补助申报审批表》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办结时限: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即时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