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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9-29 19:09: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桂林公租房租赁期限,桂林公租房租金标准,桂林公共租赁住房常见问题解答

内容简介

1.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购买吗?根据《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14)8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

1.公共租赁住房可以购买吗?

根据《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14)8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市房产局名下,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

综上所述:目前桂林市区内的公共租住房目前还不能购买。

2.如遇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有冲突应向哪一部门反应情况?

我市公租房的相关政策以该《办法》为准,如有相关问题或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可咨询桂林市住建局(原市房产局)或各城区房管处,联系电话:市住建局2836014;象山房管处2808251、叠彩房管处261059、七星房管处5847185、秀峰房管处2884868。

1、公租房的配租面积怎样确定?

1.单间配套:保障人数为1人申请,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2.一房一厅:保障人数为2人申请,包括夫妻;父子、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3.两房一厅:保障人数为2人: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3人以上(含3人):夫妻及子女。

4.市房产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如2018年迎宾路、雁山公共租赁住房为:优先满足符合一房一厅条件申请家庭后,可根据自愿原则,由符合两房一厅和单间条件轮候家庭自主选择一房一厅户型。)

2、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

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3、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4、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5、公租房可租多少年?

公租房每次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6、承租公租房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吗?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

7、合同期满承租人能续租吗?

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8、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怎样确定?

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9、租金交纳有哪些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0、承租人应交纳哪些费用?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11、合租有哪些规定?

多人合租时,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12、承租公租房后能换租吗?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以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13、公租房能转租吗?

不能。公租房是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14、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

(1)租赁合同期满;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15、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租赁合同终止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住房怎么办?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17、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9、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