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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公租房申请人违约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28 23:29:09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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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3、擅自互换、出借

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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