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各乡镇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三、缴费标准和缴费补贴
个人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政府对每个档次都给予一定的补助。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注:1、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在“十四五”期间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2、政府为上述五类群体代缴100元保费,为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不低于50元保费。
3、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100元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四、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资助)、其他补助及利息金额等信息。
五、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距60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六、 养老金计发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缴费年限-15)×2+5(年龄≥65周岁)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而适时上调(当地政府提高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
养老金终身按月领取,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缴费方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
(一)签约自动申报划扣缴费。城乡居民到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扣款协议,每年从账户中自动扣缴。缴费人应于每年1月份将费款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部门2月份起对签约账户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视同申报。
(二)个人主动申报缴费。
1.“广西税务12366”;银联“云闪付”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
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并关注“广西税务12366”→点击“税费业务”→“个人缴社保费”菜单进入“用户认证”→录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并确认进入“社保缴费功能列表”→点击“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输入身份证信息、确认缴费险种、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年份、缴费档次→选择缴款方式→确认支付→支付成功。
2.到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