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2011】12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2、《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桂林市2012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388号)
经办部门
结算科
受理范围
参加了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因市外转院、急危重症、签订长期异地居住协议在市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受理材料
1、参保人本人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3、医院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或经办人银行账户信息(原件或复印件);
7、办理了“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还需提供《桂林市基本医疗报销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了“市外转诊转院”的参保人还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原件)。
办理程序及要求
1、打印《桂林市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应告知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桂林市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上每一项目,确认无误后才签名;
2、结算款项到账后,参保人或经办人可持《桂林市住院现金报销申请回执单》第二联到结算科打印《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