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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企业申领失业保险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28 12:59: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桂林失业金,桂林企业申领失业保险,桂林企业申领失业保险指南

内容简介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失业人员告知手续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材料报送失业保险待遇科业务窗口(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5日后才办理失业告知手续的,应提交“逾期办理失业告知手续情况说明”,理由正当的,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可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失业人员告知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材料报送失业保险待遇科业务窗口(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5日后才办理失业告知手续的,应提交“逾期办理失业告知手续情况说明”,理由正当的,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告知手续时应报送的材料:

(一)《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

(二)《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审核表》;

(三)被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提供解除的处理文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注明是哪一方提出协商;

(四)查验当月征缴部门已盖章的社会保险减员表;

(五)查验职工劳动合同原件;

(六)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提供);

(七)改制企业或者破产企业大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批文;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3.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安置的处理意见和安置费用的分配意见(批文);

4.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或领取补偿金名单。

(八)经济性裁员,裁员人数二十人以上或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提供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材料。

(九)中央、区属单位报送失业人员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委托核发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十)如果之前有《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的,请报送材料时一并带来。

注意事项:

1.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审核表》交给失业人员,以便于失业人员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不通过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将《个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业务咨询电话:0773-28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