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缴费政策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
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一)202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2020年度12月的应发工资(含机关津贴、补贴)+2020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十三薪)+2020年度的绩效收入〕÷12个月;
2.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2020年度12月的应发工资+2020年度绩效收入〕÷12个月;
3.特殊行业或单位有加班费下乡津贴等其他补助的,经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2021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标准参照以上计算办法执行。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一)每年1月份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申报业务。
(二)按调整后的基数对本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财政拨付到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各险种的单位部分费款转入单位基本户,再与各险种的个人部分费款按单据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合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