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标准:250元
城乡居民的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特困人员(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
附:一.在校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报销: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
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提示:在校学生在报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时,应由所在学校出具意外伤害证明。
二.住院医疗待遇
1、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300元、1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2、医疗费报销比例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一级及以下 | 0.9 | 0.1 |
二级 | 0.75 | 0.25 |
三级 | 0.6 | 0.4 |
自治区三级 | 0.55 | 0.45 |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线,在上表的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5%。
4、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