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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08 16:59:08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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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1、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定制度,时间以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参保单位在每年元月份上报当年缴费基数(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电子数据及打印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在职人员情况核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

1、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定制度,时间以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参保单位在每年元月份上报当年缴费基数(含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电子数据及打印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在职人员情况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情况核定表》。经业务人员审核后作为当年缴费资料存档。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年度内工资变动当年不作调整。

2、人员增减变更申报核定:

在职人员调入的,凭人社局《干部调动介绍信》、《工资审批表》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等相关资料,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于每月10日前办理新增变动手续。经业务人员审核后录入微机系统,并作为单位缴费数据存档。

在职人员调出、辞职、辞退等凭相关资料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人社局的调动证明或辞职(退)证明于每月10日前办理核减手续。经业务人员审核后录入微机系统,并作为单位缴费数据存档。

退休人员增加的,凭人社局工资科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审批表》、《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资料办理退休人员增加及在职人员减少手续。经业务人员审核后录入微机系统,并作为单位缴费数据存档。

离退休人员减少的,凭死亡证明,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资料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手续。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由各单位负责发放。

(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离退休费的拨付

1、按市政(1996)52号文件精神,根据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及变动情况实行“双基数”征缴。缴费比例为:个人部分为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部分为: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27%,及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统筹范围内部分)的27%。

2、离退休费的拨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与参保单位实行差额拨付结算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与单位结算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

3、征缴和拨付方式:

委托收付款结算或自动转账结算,可实行按月、季、半年、一年结算。

4、征缴和拨付时间

征缴为每月(季、半年、一年)15日前,拨付为每月(季、半年、一年)20日前。

(三)、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

参保单位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参保单位职工办理病、内退手续的,由各参保单位发放其退休费,并继续按在职人员参保,待其达到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再按规定将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