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3 14:3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桂林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桂林房屋所有权变更,桂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内容简介
一、受理的范围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
一、受理的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证明(原件);
4.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1)名字变更的,提供部门变更名字的证明;
(2)房屋改、扩建、翻建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门牌号变更的,提交部门出具的原门牌号已变更为新门牌的证明(原件1份);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5.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宗地图3份,技术报告书1份,界址标示、签章表1份);
6.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1份、房屋平面图3份(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房产信息交易告知单(首次在不动产中心办理的)。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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