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

桂林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7 01:0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桂林电动车办法,桂林电动车停放,桂林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简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占道停放规范管理,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占道停放规范管理,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桂林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包含共享单车)、人力三轮车、二轮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停放场所规划设置及管理,监督管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非机动车停放,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除市级管护道路两侧及人流密集的商场、广场周边区域外非机动车收费和辖区内免费停放场所的设置,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市场引导、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六条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

第七条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及时整治和清理。

第八条非机动车的停放点实行划线免费管理和收费管理。桂林市各城区市级管护道路两侧及人流密集的商场、广场周边区域的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点位由市城管部门设置,其它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点位由各城区城管局设置后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的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票据;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三)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四)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

(六)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停放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非机动车停放点应遵循“集中停放、方便群众、保障畅通”原则进行规划设置,应当符合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停放点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挪为他用。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道路应将道路沿线非机动车停放点纳入规划、合理设置。

第十三条共享单车企业应科学把握与人口总量、市民出行、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的投放量和投放节奏,防止无序扩张。

第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具体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维修服务、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第十五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根据共享单车投放量确定维护人员数,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同时配合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对乱停乱放、遗弃的共享单车的整治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时,应遵守停放点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非机动车收费停放点内停车时,应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七条停放非机动车辆超出停放线或者无序停放的,擅自划定停车位或者设置地锁等装置的,无序停放公共租赁自行车或者共享自行车的,依照《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纳入城区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列入城市管理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