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封存
对象
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当其住房公积金已缴交至应缴月份时,由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入管理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库(户)管理。
提交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明细表》一式二份;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由人力资源公司或劳动事务代理公司为用工单位代缴公积金的,提供职工与用工单位或代缴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启封
对象及要求
(一)属于单位封存(停缴)的职工: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手续,恢复缴存后,由单位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属于集中封存的职工: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从集中封存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提交材料
《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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