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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3-10-03 19:30: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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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受理的范围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依法继承;2.分家析产;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一、受理的范围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三、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四、登记条件

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2.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登记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提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理人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证明(原件);

4.申请人属于不动产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5.不动产转移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的,提供继承公证书或裁决文书(原件);

(2)属于析产的,提供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证明(原件);

(3)属于集体互换的,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权籍调查成果材料(宗地图3份,技术报告书1份,界址标示、签章表1份);

7.已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1份、房屋平面图3份(原件);

8.房产交易告知单(首次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

9.税费缴纳凭证;

10.其他必要材料。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注: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